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608号
牛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春英、吕国平、牛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0117)、张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春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30043.10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承担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9500元。二、被告吕国平、牛涛、张翠娥对被告冯春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冯春英不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冯春英、吕国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江苑B9-2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080602号,房产的债权限额为30万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44元,由被告冯春英、吕国平、牛涛、张翠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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