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306号
靳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国华、靳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1484)、常州瑞祥化工有限公司、吴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9835.02元,支付利息35615.11元(计算至2017年6月6日),承担自2017年6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6200元。二、被告靳芳、常州瑞祥化工有限公司、吴越对被告周国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76元,由被告周国华、靳芳、常州瑞祥化工有限公司、吴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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