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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琳与被告闫成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7 10:54:50 浏览次数:4122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794号

闫成操:

  本院受理原告丁琳与被告闫成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3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丁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8元,由丁琳负担。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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