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902号
吴斌:
本院受理原告阮钧与被告吴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31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阮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阮钧负担。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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