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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锋诉黄丽俊、王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0 15:22:28 浏览次数:395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173号

黄丽俊、王路琴:

  本院受理原告景锋诉黄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7117)、王路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1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丽俊、王路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景锋借款人民币13500元、承担利息1620元,合计15120元。如被告黄丽俊、王路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景锋负担18元,由被告黄丽俊、王路琴负担1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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