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333号
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莫家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令全诉被告常州凯丽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国正、莫家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2****2219)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家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令全劳务报酬人民币12900元。二、被告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国正对被告莫家福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常州凯丽纺织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被告莫家福、江苏鸿益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国正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义务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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