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427-2号
周菊伢:
本院受理原告汪玲与被告周菊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4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汪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玲负担。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