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院
公 告
王洪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王洪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1****2572)、陈福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48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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