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315号
牛潮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牛潮霞(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75****2428)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潮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人民币106525.42元,利息954.14元(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并承担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牛潮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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