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426号
丁荣庆:
本院受理原告时云猛、杨梅诉被告丁荣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2113)、朱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利息32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3、如两被告不能清偿第1、2项所确定的债务,则两原告有权以其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北园新村5幢404室的房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两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2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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