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150号
李旭盛: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涛诉被告李旭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53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840元;2、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按6%利率承担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3、被告承担代理费及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8年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承办法官俞卫忠,联系电话0519-82399799,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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