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韬、刘晓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韬(居民身份号码3204221970****4430)、刘晓贤(居民身份号码3204221968****0108)、江苏广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682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苏旺达喷灌机有限公司要求你们支付其价款23398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价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2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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