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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鑫诉被告徐菊明、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8 14:34:12 浏览次数:4095

   

(2017)苏0482民初5577号

徐菊明、尹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鑫诉被告徐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09)、尹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徐菊明、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吴鑫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的标准向吴鑫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吴鑫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徐菊明、尹建平负担(该款原告吴鑫已预交,被告徐菊明、尹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吴鑫)。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二 ○ 一 七年 十一月 二十七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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