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74号
周荣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元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追加)周荣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281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荣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陈金元办理金坛供电东路1-1-504室房屋的不动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强鑫公司、周荣兴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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