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58号
瞿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瞿卫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4634)、瞿卫国、邹文龙、高媚、沈晓云、潘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9.9万元,支付利息239589.69元(计算至2017年9月28日),承担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瞿卫国、邹文龙、高媚、沈晓云、潘益斌对被告瞿卫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999元,由被告瞿卫东、瞿卫国、邹文龙、高媚、沈晓云、潘益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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