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153号
许旭刚、江苏中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颖诉许旭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76****4112)、江苏中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旭刚、江苏中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陈颖借款本金人民币3085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元,由被告许旭刚、江苏中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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