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071号
管仕贵: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荣与被告管仕贵(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3****723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管仕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国荣货款人民币529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元,由被告管仕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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