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355号
任帅:
本院受理原告沈文明与被告任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143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任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文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2000元,合计人民币172000元,并自2017年8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继续支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0元,由被告任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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