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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秀玲诉被告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5 10:33:33 浏览次数:381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院

公       告

 

王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玲诉被告王国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5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秀玲起诉要求你返还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 一 七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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