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241号
景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秦建军诉景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143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景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秦建军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景国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