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402号
徐菊明、尹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夕凤诉徐菊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6****0109)、尹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夕凤借款380000元、承担利息21003元,合计401003元,并以3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尹建平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借款360000元、利息19057元,合计379057元,并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被告徐菊明、尹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9470元,由被告徐菊明、尹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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