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601号
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居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青海居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该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青海居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鉴定费45700元,合计人民币157500元,由原告青海居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700元,被告北京首开中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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