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561号
李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政诉被告金坛市城东豪鑫餐厅、李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143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永政米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永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李永政负担33元,被告李小华负担20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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