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409号
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诉张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廉租住房租金人民币1265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
二 ○ 一 七年 十二月 四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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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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