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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诉张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5 16:44:07 浏览次数:3400

   

(2017)苏0482民初4409号

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诉张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张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常州市金坛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廉租住房租金人民币1265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由被告张国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元。               

 

 

二 ○ 一 七年 十二月 四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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