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史海俊诉被告姚强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5 16:46:09 浏览次数:5259

  

(2017)苏0482民初5374号

姚强:

  本院受理原告史海俊诉被告姚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1119)与王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史海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王亮亮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姚强、王亮亮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 十二 月 五 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