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144号
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程敏: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程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2****36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93909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5日至支付价款之日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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