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545号
汪凯然、杨薇: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国诉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53)、杨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7308)、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汪凯然、杨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孙玉国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谢俊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84元,由被告汪凯然、杨薇、谢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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