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791号
殷飞: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芳、张小仙诉被告殷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0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万元、承担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月息2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律师费3.5万元;3、判令以被告抵押的金坛区二路96号B幢-4#、5#、6#的房产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6日10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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