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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文彬与被告汤皖、于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7 16:52:48 浏览次数:431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660号

汤皖、于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文彬与被告汤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553)、于璐(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35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汤皖、于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周文彬借款480000元;支付80000元本金自2015年6月17日起,支付10000元本金自2015年7月17日起,支付30000元本金自2015年7月21日起,支付250000元本金自2015年7月27日起,支付6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25日起,支付50000元本金自2015年8月29日起的利息,上述利息标准均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周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汤皖、于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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