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382号
周长保:
本院受理原告姜建平诉被告周长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1****45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长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姜建平医疗费23849.5元。二、驳回原告姜建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82元,由原告姜建平负担98元、被告周长保负担684元(诉讼费原告姜建平已预交,被告周长保应负担部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465069601287 开户行:中国银行金坛华城中路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82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