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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五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7 17:09:45 浏览次数:361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042号

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五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江苏澳蓝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五洋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63185.2元(含运输费);二、驳回常州市金坛五洋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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