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491号
常州金坛拓普泰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施林生申请执行常州金坛拓普泰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金劳人仲案字(2017)第7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49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常金劳人仲案字(2017)第76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常州金坛拓普泰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施林生尾欠工资7450元,此款由被申请人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于2017年10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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