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627号
王国华、虞友彬:
本院受理原告孙吉凤诉被告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4906)、虞友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4014)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驳回孙吉凤要求王国华、虞友彬返还金坛区西城街道文萃苑1幢5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孙吉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
二 ○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王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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