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940号
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镇江翔龙蓝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15044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3月25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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