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552号
李罗粉: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和平、李罗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00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汤和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6135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5日),律师费19100元,合计555235元,并承担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李罗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以被告汤和平、李罗粉抵押的房产及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02月27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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