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227号
咸玉种:
本院受理原告李章华诉被告冯建新、丹阳市汤旺粮油有限公司、汤小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咸玉种(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4857)、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章华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9741.92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章华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728.15元。三、被告丹阳市汤旺粮油有限公司、汤小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章华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69.02元。四、被告咸玉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章华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627.73元。五、驳回原告李章华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章华负担82元、被告丹阳市汤旺粮油有限公司、汤小跃负担50元、被告咸玉种负担117元(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各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498元。
二 〇一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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