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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炳水诉胡荣保、蒋春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2 17:31:31 浏览次数:442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700号

胡荣保、蒋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炳水诉胡荣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5****673X)、蒋春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6****7803)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准予原告郭炳水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炳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一七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蒋小蓉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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