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909号
佘锁兰、胡锁荣:
本院受理原告倪虎保诉佘锁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105)、胡锁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4****015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佘锁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虎保返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胡锁荣对以上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佘锁兰、胡锁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七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蒋小蓉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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