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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俊诉郭晓龙、赵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3 10:08:40 浏览次数:4775

 

   

 

(2017)苏0482民初4708号

郭晓龙、赵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郭晓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2217)、赵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4****572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郭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俊货款37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由被告郭晓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一七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蒋小蓉  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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