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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亦飞、薛莹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3 10:13:43 浏览次数:397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616号

袁亦飞、薛莹莹、李瑞生、李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亦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818)、薛莹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3****2421)、李瑞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0831)、李媛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80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利息16345.39元(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承担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7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500元。二、被告袁亦飞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李瑞生、袁锡英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望华新村90-601室房产(债权数额为34万元)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薛莹莹对被告袁亦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被告袁亦飞、薛莹莹、李瑞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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