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066号
王洪兰:
本院受理原告丁爱萍与被告王洪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3****7605)、陈莹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洪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爱萍款项人民币40000元。二、驳回原告丁爱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王洪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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