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466号
翟招宏、潘月清:
本院受理原告蒋秀珍与被告翟招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0533)、潘月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508)、石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翟招宏、潘月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蒋秀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石华生就上述第一项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翟招宏、潘月清负担;鉴定费5280元,由被告石华生负担。上述费用由原告预交,各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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