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440号
杨苏娥、张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慧华诉被告杨苏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9803)、张正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42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70万元、利息45.9万元(按年息24%从2014年7月6日起暂算至起诉之日,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律师费5267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3月6日14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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