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344号
赵东平、刘俊美:
本院受理的王梅芳申请执行赵东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7914) 、刘俊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752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34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王梅芳借款513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30万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72%计算,21.3万元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4465元,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9324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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