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井军:
本院受理原告薛庚富诉吴井君(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57****201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885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贺献忠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俊杰、岳锡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3月6日10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 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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