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5696号
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增美诉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5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1元,由原告刘增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