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432号
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正益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3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43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7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江苏创佳弹簧有限公司、常州弹簧厂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常州市正益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10万元、税管费75万元,合计18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52元、申请执行费21071元、实支费1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