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20号
樊兰娣、焦丽:
本院受理的裴留俊申请执行樊兰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3****0585)、焦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9****324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2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樊兰娣、焦丽支付申请人裴留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申请执行费18692元、实支费10000元,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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