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333号
裴树荣:
本院受理的朱建平申请执行裴树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6****575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33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裴树荣支付申请人朱建平货款人民币258105.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86元、申请执行费3811元、实支费5000元,加倍支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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