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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芳申请执行秦逸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9 14:12:15 浏览次数:3702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510号

秦逸平:

  本院受理的谢国芳申请执行秦逸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15)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51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秦逸平支付申请人谢国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承担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申请执行费23952元、实支费1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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